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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对在政治方向、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实习、课外活动、公益活动、体育竞赛、身体锻炼、见义勇为、社会实践、创造发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学生个人进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奖励

第二条 集体奖励设学风优良班级、五四红旗团总支和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三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风优良班级”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校各全日制自然班级。

   二、评选比例

   原则上获奖班级比例控制在全校班级总数的10%以内。

   三、评选参考标准

   详见附件《湖南理工学院学风优良班级建设参考指标》。

   四、评选程序

   学风优良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分4个步骤进行。

   1.自评总结

   参与申报的班级,依据评选参考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检活动,写出自评总结,交学院审核。

   2.预审初评

  由各学院组织评审,择优推荐班级参加学校评审,推荐班级数量不超过各学院班级总数的15%。

   3.展示评定

   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班级的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获得复选资格的班级进行学风建设成果展示、答辩,确定入选学校学风优良班级名单。

   4.公示发文

   学工部将入选学校学风优良班级名单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师生评议,最后报学校审批发文。

   五、表彰与奖励

   1.获奖班级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

  2.对获奖班级奖励一定金额作为班级学风创建活动经费,并在获奖当学年增加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各1个。

  

湖南理工学院学风优良班级建设参考指标

建设指标

建设标准

考查内容

学习态度

学习风气浓厚,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出勤率、旷课率、作业完成率、早锻炼率、自修率等情况

学习效果

学业成绩突出。课程平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较高。二年级以上的班级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音体美学生、专业学生按相应等级考试要求)中通过率较高,专业相关的各类证书获得率高

学业成绩优秀率、课程不及格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累计通过率及其他考试、考证通过情况

学术科技

以学习为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各种学习竞赛、学术讲座、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良好,成绩突出

参加学科竞赛学术研究等获奖情况,组织、参加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情况

文体活动

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成绩突出

组织和参加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情况,参与面及获奖情况

社会实践

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参与面广,反响好

组织和参加各类实践活动情况,参与率、活动成果

校纪校规

班级成员自觉遵守学习、考试纪律与日常行为规范、无学生违纪受处分情况

课堂纪律情况、学生违纪情况

文明寝室

寝室文明状况良好,学生宿舍学习氛围好,文明卫生状态好,获评“文明寝室”比例高

寝室学习氛围、卫生、安全状况,获评校、院文明寝室率

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经常性深入寝室、教室,积极投入到班集体建设,有效加强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的引导与指导

班主任深入了解学生情况,组织班会情况,开展专业思想教育与引导情况等

骨干带头

班级骨干带头作用好,班级成员团结互助,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班团干部、学生党员在创建设优良学风活动中的表现,受同学认可程度

特色工作

围绕学风建设,开展工作有特色、有影响、有成效,可借鉴、易推广

特色活动的开展及其效果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条件

  (一)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职责明确,团结协作,整体素质高,各级团学干部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制度建设好。切实履行团组织工作职责,加强所属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带动支部工作全面开展,所属支部按期换届,各项组织制度健全有效,工作学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总结;

  (三)学风建设好。学风整体水平在全院排名靠前,团员青年在各类学习竞赛中取得院级以上奖励。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学籍处理现象;

  (四)主题活动开展好。坚决贯彻落实校团委工作思路,并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开展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项活动;

  (五)工作有特色。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团学工作,活动有阵地,经费有保障,工作有成效,全院有影响。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条件

   (一)支部成员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

  (二)支部基础工作扎实,开展深受同学欢迎、有意义的活动,能很好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团员青年能遵守校规校纪,无各种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现象;

  (四)集体荣誉感强,积极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且成绩突出;

  (五)能结合本支部情况,配合校、学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第六条 评奖时间

  学风优良班级每年十月评选;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每年四月评选。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参评集体写出书面申报材料(含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各学院初评、公示(7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部、团委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个人综合奖励

   第八条 个人综合奖励设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关心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10%;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较强的能力,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名列年级前8%,并无不及格现象;

  (三)坚持体育锻炼,早操无缺勤,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和爱国卫生活动,讲究文明卫生,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是“三好学生”当中的优秀分子,在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由学院申报;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5%;

  (三)乐于为师生服务,且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在学生中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关心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30%;

  (二)热心公益、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有吃苦耐劳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三)严于律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及时反映情况,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是同学的表率;

  (四)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年度考核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二)曾获得校级综合性奖励;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无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秀,并有较强的能力;

  (四)优先评定在社会工作、科学竞赛、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先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西部边远地区和国防单位的毕业生。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觉悟高;

  (二)学习成绩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排名进入班级前30%,无补考或重修现象;

  (三)遵章守纪好。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四)组织观念强。能始终以一名共青团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团学活动,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二)工作热情高。热爱共青团工作,充分调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奉献精神强,创造性地完成团的各项工作;

  (三)学习成绩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学习成绩排名进入班级前30%,无补考或重修现象;

  (四)工作效果好。在共青团及其它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十五条 评奖时间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十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进行;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评奖比例

奖励

内容

三好

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干部)

优秀共

青团员

优秀

毕业生

比例

3%

2%

学生干部(共青团干部)的5%

共青团员的5%

毕业生的5%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由团委根据工作实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一)各班(支部)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种奖项候选人;

  (二)各学院初评、公示(7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部、团委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优秀“十佳”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十佳”奖励设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十佳实践创新标兵、十佳学生干部、十佳学生党员、十佳自强励志大学生、十佳少数民族大学生和十佳寝室长等八项。

   第二十条 “十佳道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二)积极投身于青年志愿者(学雷锋)活动,热心参与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并有突出表现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爱护公物、抢险救灾、维护校园秩序、关爱同学、志愿者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一条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强,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带领同学共同进步,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品学兼优,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专业成绩排名年级前三名以内;

  (三)大三、大四学生须通过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须达到相应专业英语等级要求,四级成绩优秀或通过六级及专业英语八级者优先考虑(音、体、美专业学生达到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及以上标准);

   (四)学年内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等发表论文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十佳实践创新标兵”评选条件  

(一)社会责任心强,利用假期或实习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帮扶等活动,成绩突出且有社会影响力;

   (二)有优秀的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成果报告;

   (三)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在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 “十佳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有突出工作成绩,学生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在某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三)积极进取,关爱同学,责任心强,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在学生中有比较强的影响力,人际关系良好;

   (四)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且任期至少满一年;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十佳学生党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15%之内,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中共党员;

  (三)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同学,积极地配合党组织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

  (四)党性强,作风正。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大局意识、组织观念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十佳自强励志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

   (二)具备勤俭节约、诚实可信、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以内;

  (四)勇于克服身体、经济等各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拼搏进取精神,事迹突出。

   第二十六条 “十佳少数民族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服务同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促进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作风严谨,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

  (三)心理健康,乐观进取,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人际关系良好,与室友、同学、老师关系融洽;

  (四)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和学院或社团等各项集体活动。能积极促进不同民族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加深彼此之间的友谊,妥善处理不同民族同学之间的关系,在广大同学中享有较高声誉。同时积极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同学的思想和其他帮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十佳寝室长”评选条件

  (一)认真履行寝室长职责,以身作则,寝室同学团结和睦,且所在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之内。

  (三)所在寝室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在寝室检查中,无不合格现象,所在寝室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其他活动,其寝室成员积极参加。

  (四)所在寝室学风优良,学年内寝室成员无任何违纪行为及考试、考查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奖时间

   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集中评选。

   第二十九条 评奖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相关评比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每项推选一至两名候选人;

   (二)学院公示(7个工作日)后,上报学工部;

   (三)学工部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组织相关学院及部门负责人成立学校十佳大学生评审委员会,组织评议会,投票、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单项奖励

  第三十条  单项奖励设校长奖学金、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明创建先进个人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等。

  (一)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主要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见义勇为及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校长奖学金实行申报制。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最高为2000元。

  (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刻苦,学习态度端正;3、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三下乡、勤工助学等)表现突出,效果显著。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刻苦,学习态度端正;3、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5次以上,表现突出,效果显著;4、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在同学中反映良好。

  (四)科技创新先进个人: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或单科成绩优秀;3、积极能加各种科技活动,在学生科技活动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4、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五)文明创建先进个人: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努力,态度端正;3、集体荣誉感强,有奉献精神,所在寝室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好,被评为学校最高等级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

  (六)明星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会员的相关评选条件与程序由校团委、相关挂靠单位和学社联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评奖时间:

   校长奖学金、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创建先进个人在每年九月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十二条 评奖程序:

  (一)各单位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种奖项候选人;

  (二)各学院初评、公示(7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部、团委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除集体奖励外,其他个人奖励都要填写有关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学院可将学生获得奖励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 所有奖励都由学校或职能部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他们的优秀事迹要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上奖励外,确为学校赢得荣誉需要奖励者,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校外各类奖励依据各自评奖条件实施。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与本办法相关的奖励原则上应从校级相关奖励获得者中推荐产生,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相关条款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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